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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妇幼保健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4-27 08:36 本文来源: 柳州妇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医院接受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愿无偿;

(三)符合公益目的;

(四)非营利性;

(五)医院统一接受和管理;

(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四条  医院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一)用于医院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二)用于医院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

(三)用于医院人员培训;

(四)用于医院学术活动;

(五)用于医院科学研究;

(六)用于医院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七)用于医院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

第五条  医院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与医院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三)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四)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六条  医院应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院班子会研究决策事项。未经院班子会批准,医院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

第七条  医院办公室是医院承担捐赠组织协调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

第二章  捐赠预评估

第八条  捐赠预评估是医院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由医院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效益和风险的综合评估。

第九条  预评估重点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医院职责、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

(三)捐赠接受必要性;

(四)捐赠人背景、经营状况及其与本单位关系;

(五)捐赠实施可行性;

(六)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七)捐赠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八)捐赠方是否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九)捐赠物资质量、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等;

(十)是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十一)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二)医院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捐赠人把捐赠申请提交医院办公室,医院办公室应组织财务科、审计科、纪检监察室、相关业务科室开展捐赠预评估,及时对捐赠申请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可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监督部门参与评估。

第十一条  捐赠预评估结果应经院班子会审议。

第十二条  院班子会意见应及时书面通知捐赠人。不予接受的捐赠,医院办公室应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捐赠协议

第十三条  医院接受捐赠应与捐赠人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医院接受捐赠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要加盖医院公章。

第十四条  书面捐赠协议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捐赠人、医院名称和地址;

(二)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以及来源合法性承诺;

(三)捐赠意愿,明确用途或不限定用途;限定捐赠用途的,应附明细预算或方案;

(四)捐赠财产管理要求;

(五)捐赠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捐赠人、医院的权利和义务;

(七)解决争议的办法;

(八)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用于医院人员培训和培养、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捐赠,捐赠人不得指定医院具体受益人选。

第十六条  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捐赠,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书面捐赠协议。

 

第四章  捐赠接受

第十七条  捐赠财产应由医院财务科统一接受和办理相关财务或相应入库手续。

第十八条  医院应积极协助捐赠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按期足额交付捐赠财产。

第十九条  医院接受捐赠,应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医院公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

第二十条  医院接受的捐赠工程项目,捐赠人可以留名纪念或提出工程项目名称等。

第二十一条  捐赠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入境、许可申请等手续的,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科要加强对捐赠财产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院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全部纳入医院财务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科及时按照书面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进行逐项核对、入账。

第二十五条  医院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财务科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医院资产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科按照医院《关于接受捐赠资产入账价值的规定》,确认捐赠财产价值,区分限定用途资产和非限定用途资产,真实、完整、准确核算。

第二十七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财务科应当将本年度接受捐赠财产情况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专门说明。

财务科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要求,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六章  捐赠财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院应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照医院宗旨和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用于营业性活动。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捐赠财产,医院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须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九条  医院办公室、财务科、审计科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捐赠财产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受赠财产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书》中捐赠财产使用要求执行,若有变更需经捐赠人同意和班子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一条   货币捐赠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限定用途的,应按照医院职责、宗旨和协议约定内容,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支出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等;

(二)没有限定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结合医院职责或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并严格执行统一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医院以政府名义接受未限定用途的货币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要求,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

(四)不得支付与公益性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应由院班子会讨论决定;

(六)不得用捐赠财产提取管理费和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

(七)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八)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降低活动成本。

第三十二条  非货币捐赠财产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限定用途的,要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内容,制定财产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使用范围和使用流程;

(二)没有限定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结合医院职责或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并严格执行医院统一的资产管理规定,合理安排财产使用,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  医院接受捐赠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可以处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仍应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捐赠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结余资金,捐赠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捐赠协议约定执行;捐赠协议未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医院应与捐赠人协商一致,提出使用意见。

第三十五条  医院办公室每年整理捐赠项目申请审批材料、预评估材料、捐赠协议、方案、执行情况、审计和考评情况等档案资料,于下一年6月份前交综合档案室保存。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医院办公室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受赠相关信息, 提高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十七条  医院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受赠信息:

(一)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

(二)捐赠接受工作流程;

(三)捐赠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四)受赠财产情况;

(五)受赠财产使用情况;

(六)受赠项目审计报告;

(七)受赠项目绩效评估结果;

(八)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条  医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公开受赠信息:

(一)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医院受赠财产、财产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受赠项目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估结果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

(三)捐赠协议约定的受赠信息社会公开时间;

(四)国家有关法规对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受赠项目完成后,医院办公室应当将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向捐赠人反馈,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医院办公室应当会同审计科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捐赠管理检查和审计工作,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开。对受赠金额大、涉及面广的项目,应实施项目专项检查、审计。

第四十一条  医院各部门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以部门、科室或个人名义接受捐赠的;

(二)不按程序接受捐赠的;

(三)未将捐赠财产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

(四)将捐赠财产用于私设小金库的;

(五)将捐赠财产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

(六)将捐赠财产用于非公益盈利性活动的;

(七)未征得捐赠人同意,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落实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接受公益事业捐赠工作流程

2.柳州市妇幼保健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申请表

3.柳州市妇幼保健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预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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